第一章 總 則
第1條 為實行在用槽車、儲罐的定期檢驗制度,保證在用槽車、儲罐的安全運行,特制定本規程。
第2條 本規程是檢驗、確定在用槽車、儲罐安全狀況等級的基本要求。有關單位制訂的實施細則,原則上應符合本規程。
第3條 本規程適用于:
1、屬于《槽車、儲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》(以下簡稱《槽車、儲罐監察規程》)適用范圍的在用槽車、儲罐(以下簡稱槽車、儲罐)。
2、在用液化石油氣汽車罐車和鐵路罐車的槽、罐體部分(以下簡稱槽車、罐車)。
第二章 檢驗單位、檢驗員的資格、責任和權限
第4條 凡從事本規程范圍內檢驗工作的檢驗單位和檢驗人員,應按勞動部頒發的《勞動部門鍋爐槽車、儲罐檢驗機構資格認可規則》及《鍋爐槽車、儲罐檢驗員資格鑒定考核規則》的要求,經過資格認可和鑒定考核合格。
第5條 經資格認可的檢驗單位和鑒定考核合格的檢驗員,可從事允許范圍內相應項目的檢驗規則。
第6條 檢驗單位應保證檢驗(包括缺陷處理后的檢驗)質量,檢驗時應有詳細記錄,檢驗后應出具《在用槽車、儲罐檢驗報告書》。凡明確有檢驗員簽字的檢驗報告書必須由持證檢驗員簽字方為有效。
使用單位對檢驗結論有異議,可向當地或省級勞動部門鍋爐槽車、儲罐安全監察機構提出復議。
第7條 檢驗人員要與使用單位密切合作,按本規程第三章的要求,做好停機后的技術性處理和檢驗前的安全檢查,確認符合檢驗工作要求后,方可進行檢驗。
第8條 檢驗員可根據檢驗的具體情況,增減檢驗項目。
第9條 檢驗單位和檢驗人員的檢驗工作,應接受勞動部門鍋爐槽車、儲罐安全監察機構監督檢驗?!?/p>
第三章 檢驗前的準備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項
第10條 檢驗員在檢驗前,一般應審查下列內容和資料:
1、設計單位資格,設計、安裝(使用)說明書,設計圖樣,強度計算書等;
2、制造單位資格,制造日期,產品合格證、質量證明書、竣工圖,勞動部門鍋爐槽車、儲罐檢驗單位出具的安全質量監檢報告,勞動部門鍋爐槽車、儲罐安全監察機構審核簽發的進口槽車、儲罐安全性能檢驗報告;
3、大型槽車、儲罐現場組裝單位資格,安裝日期,驗收記錄,以及有關規范規定的竣工驗收文件和資料等;
4、運行記錄,開停車記錄,以及有關運行參數,介質成分,載荷變化情況,運行中出現的異常情況等資料;
5、檢驗資料,歷次檢驗報告、記錄和有關資料;
6、有關修理或改造的文件,重大修理、改造方案,批準文件,施工記錄,檢驗報告,竣工圖等;
7、使用登記證件等。
第11條 影響內外表面檢驗的附設部件或其他物體,應按檢驗要求進行清理或拆除。
第12條 為檢驗而搭設的腳手架、輕便梯等設施,必須安全牢固,便于進行檢驗和檢測工作。
第13條 對槽、罐車檢驗時,應采取措施防止車體移動。
第14條 高溫或低溫條件下運行的槽車、儲罐,應按照操作法的要求緩慢地降溫或升溫,防止造成損傷。
第15條 檢驗前,必須切斷與槽車、儲罐有關的電源,拆除保險絲,并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。
第16條 如需現場射線探傷時,應隔離出透照區,設置安全標志。
第17條 進行內外部檢驗時,應符合下列條件:
1、必須將內部介質排除干凈,用 盲板隔斷所有液體、氣體或蒸汽的來源,設置明顯的隔離標志。
2、具有易燃、助燃、毒性或窒息性介質的,必須進行置換、中和、消毒、清洗,并取樣分析,分析結果應達到有關規范、標準的規定。取樣分析的間隔時間,應在使用單位的有關制度中作出具體規定。
人孔和檢查孔打開后,必須注意清除所有可能滯留的易燃、有毒、有害氣體。槽車、儲罐內部空間的氣體含氧量應在18~23%(體積比)之間。必要時,還應配備通風、安全救護等設施。
具有易燃介質的,嚴禁用空氣置換。
3、能夠轉動的或其中有可動部件的槽車、儲罐,應鎖住開關,固定牢靠。
4、需要進行檢驗的表面,特別是腐蝕部位和可能產生裂紋性缺陷部位,應徹底清掃干凈。
5、檢驗用燈具和工具的電源電壓,應符合GB3805《安全電壓》的規定。
6、內部檢驗時,應有專人監護,并有可靠的聯絡措施。
第18條 檢驗用的設備和器具,應在有效的檢定期內,經檢查和校驗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第四章 檢 驗
第19條 槽車、儲罐的檢驗周期,應遵照《槽車、儲罐監察規程》的規定;槽、罐車的檢驗周期,應遵照《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》和《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程》的有關規定。
第20條 檢驗的一般程序
檢驗的一般程序(圖1),是檢驗工作的常規要求,檢驗員可根據實際情況,確定檢驗項目,并進行檢驗工作。
第21條 檢驗的基本要求(槽、儲罐的小、中、大修的檢驗和內容,除參照本條外,還應參照第22、23條)
1、外部檢查應以宏觀檢查為主,必要時可進行測厚、壁溫檢查和腐蝕介質含量測定等。
2、內外部檢驗應以宏觀檢查、壁厚測定為主,必要時可采用以下的檢驗方法:
(1)表面探傷;
(2)射線探傷;
(3)超聲波探傷;
(4)硬度測定;
(5)金相檢驗;
(6)應力測定;
(7)聲發射檢測;
(8)耐壓試驗;
(9)其他。